有朋友甲买房付全款之后,办理过户之前,接到法院公告,称出卖人乙被列为失信被实行人,要实行其名下财产,包含甲刚买的房子。此时,甲该如何解决?
这就涉及到争议房子归是甲,还是乙,甲有无权利对抗实行申请。
通常来讲根据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出售,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然而,实行是基于法院法律文书而产生物权变动,并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致使的物权变动,因此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实质归属确定权利人。此时,假如执着于不动产登记簿,根据权利外观会产生新的不公正。
因此,甲基于已经支付全款并占有房子的事实,可以对抗法院强制实行,通过提起实行异议之诉维护自己权利。
具体可以参照如下依据:
被实行人将它所有些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该财产,但尚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质占有,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过错,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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