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国内现有两个专门处置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于195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状况: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客体是涉及海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买卖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与一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毁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与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交易、维修、建造、拆卸业务与依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借助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提供合同,国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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