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线和途径,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查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出色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年代中共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依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与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学会,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公道正派、重视实绩、群众公认;
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除应当拥有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拥有下列资格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具备与拟调任职位需要相当的工作历程和任职资历。
拥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职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低于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查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低于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低于45周岁。
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项所列条件需适合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需要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或者要紧专项工作急切需要的;艰苦边远区域、贫困区域急切需要引进的。调整时,市级以下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赞同,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赞同。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质,对第一款第、、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赞同后推行。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拥有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不能调任: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共党籍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同意有关专门机关审察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正在同意审计机关审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依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提出调任人选;
征求调出单位建议;
组织考察;
集体讨论决定;
调任公示;
报批或者备案;
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据调任职位的需要,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法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需要,全方位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重视知道政治理论学习、规范实行力和治理能力状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状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方位、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状况。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议等办法,依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建议,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情报告,查看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状况的材料。材料由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提出结论性建议,必要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第十二条 依据考察状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职员,并根据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紧急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调任。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职员后,调入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含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建议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状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职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职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依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历程、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职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职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能随便减少标准,放宽条件;
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能将调任用于职员安置、解决待遇,不能突击调任职员;
调出单位应当严格实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状况,不能突击提拔;
参加考察的职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状况和建议,不能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调任职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公告后,在规按期限内办理行政、薪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情,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置;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讲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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