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具此,若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可以返悔。但,假如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据讲解(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备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民法典规定了假如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假如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因为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讲解(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离婚之前,就离婚有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离婚,协议就没生效,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方位的依据,而只能让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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