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置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觉得,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交通肇事后,委托别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3)交通肇事后,明知别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6号,谭继伟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2:被告人了解别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己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故认定熊华君的现场待捕行为构成自首是适合的。最高人民法院觉得,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拥有以下四个条件: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对于别人报案的明知性、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8号,熊华君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3: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所,假如犯罪嫌疑人明知别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假如现场有人看守的状况下,嫌疑人客观上没办法逃走,不是“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不可以认定为自首。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觉得,原审被告人尚娟在别人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虽然没遭到人身强制,但张某在报警后,一直陪同尚娟待在餐馆内的职员宿舍内,尚娟在客观上不拥有离开现场的可能性,其留在现场等待的行为并不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应视为自动投案,不可以认定为自首。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80号,尚娟偷窃案。
裁判要旨4:被告人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赶到,同意交警的询问,如实供述喝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觉得,被告人黄建忠在得知他们当事人报警后,在人身未遭到控制状况下选择了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置,是典型的“能逃而不逃”情形,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黄建忠在公安职员到来后,主动交代其在开车前饮酒的事实,并配合公安职员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取血样,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黄建忠具备自首情节。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期》第899号,黄建忠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旨5:无论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只须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我们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徐俊响危险驾驶案,一审(2015)台黄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要旨6: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待警察来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觉得,刘加虎当众犯罪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的状况下没离开,见民警赶赴现场后,又主动表明身份,陈述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情节。考虑到上诉人刘加虎具备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实行。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讲解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刘加虎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7: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觉得,被告人林振祥的行为具备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振祥作案后,明知别人已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职员前来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讲解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林振祥故意伤害案。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