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因为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法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
第一大家来看一下具体刑罚的内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什么情形之一才会被判处催收非法占有罪呢?
第一,行为人假如用暴力或胁迫的办法进行催收的。
第二,行为人假如限制别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别人住宅的方法来进行催收的。
第三,行为人假如以恐吓、跟踪、骚扰别人的方法来进行催收的。假如行为人也就是催收职员,用了这三种方法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大概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为何这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大家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
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如果为了预防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使用非法方法或者是催收,所以说在有两个核心要件来进行统筹的考虑,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所以通过这个罪名里面大家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方法进行催收。催收的债务是什么?催收的债务需要是非法债务。所以,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准确更具体一些。
假如用非法讨债罪这个罪名呢,可能说是会过于概括,过于笼统,不可以充分地反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内容,容易产生讨伐、催讨一些合法的债务,也或许会遭到这个惩处的一些误解。
由于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不同。所以这个罪名主如果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假如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或许会涉嫌刑事犯罪。但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假如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有刑事法律的话,那样会根据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