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回放
离结婚以前夕,女儿将房地产底价卖给了我们的父亲转移财产。了解事由后的女婿气愤的将老婆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需要确认这一交易无效。日前,深圳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项交易行为无效。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双方也没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的平平淡淡。但慢慢的,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终于婚姻面临崩溃的边缘。今年4月,朱某从其他人处得知老婆竟将他们家购置产品房卖给了她的爸爸,自己却对整个事情一无所知,顿时感觉事情不对,就立刻到上深圳某区房产买卖中心查证,结果证实该房权利人已更改登记为王某的爸爸老王了。朱某气愤难奈,经过几番思量,终于在今年5月将我们的老婆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需要确认该房地产交易无效。而一个月后,王某也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需要和朱某离婚。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了我们的怎么看,她觉得房地产的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该房的钱款都是她和爸爸支付的,朱某没拿出一分钱。而且原来房地产证上的名字也只登记了她一人,所以她有权单独处置该房地产。
法院经过庭审发现:,王某和深圳某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产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坐落于深圳某区某某村的产品房一套,购买价款为219,088元,并办出了房产权证,该房地产证权利人登记为王某一人。,王某未经朱某赞同,将该房出售给了她的爸爸,约定出售价款为15万元。并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流程。同时查明,当时朱某夫妇感情已经恶化,而该房地产的价值经过这两年已升值,远远超越当初的购房价款219,088元,王某父女以15万元成交和市场价值有明显差距,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判决该房地产交易行为无效。
2、婚姻法专家刘*民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归夫妻一同所有。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本案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地产,双方对该房并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一同所有,两人对该房有平等的处置权,是一同共有,故王某提出的该房由其单独出资购买,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其一人,其对该房有单独处分权的辩解是于法无据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89条的规定,“一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同的权利,承担一同的义务。在一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获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某未经一同共有人朱某赞同,擅自将该房出售给老王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老王是王某的爸爸,应当了解该房是朱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而一同共有,而且在最近房价上涨的形势下用低于2年前买价的价格购入,其显然不属善意获得,父女两个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朱某的利益,故他们之间的交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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