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浅易程序有哪些特征
民事诉讼浅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其特征主要体目前程序的方便性上。
1.浅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了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种程序的起诉方法、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法都相对方便,审理实行独任制,旨在提升案件处置的效率。
2.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除非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第三开庭。除人民法院觉得不适合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还会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址,与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2、民事诉讼浅易程序有什么特征
找法网提醒,民事诉讼浅易程序的特征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员一人审理,确保审理过程的集中和高效,但不可以自审自记,以保证审理的公正性。
2.审限不能延长,一般为3个月,若超越此期限,则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以预防案件拖延。
3.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简化,尤其是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等状况下,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进行适合简化。
这类特征使得民事诉讼浅易程序在处置简单民事案件时愈加高效、便捷。
什么案件不可用浅易程序审理
虽然民事诉讼浅易程序在处置简单民事案件时具备很多优势,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此程序。以下是一些不可用浅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种类: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因为没办法确保被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适用浅易程序。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已经经过一次或多次审理,案情可能较为复杂,因此也不适用浅易程序。
3.非诉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这类程序具备特定的审理步骤和规则,与浅易程序不同。
4.一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每人数海量的案件,因为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也不适用浅易程序。
总之,民事诉讼浅易程序虽然具备很多优点,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在选择是不是适用浅易程序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