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留子女怎么样办理收留手续
收留子女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一过程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收留人需筹备并向收留登记机关提交收留申请书,这是启动收留程序的最重要步骤。申请书应详细列明收留人的基本状况、收留意愿及收留条件等。
2.提交必要的证件和材料。这类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收留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由收留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等状况的证明。
这类材料旨在证明收留人拥有合法的收留资格和条件。
3.民政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察。法律快车提醒,经审察,凡符合收留条件的,民政部门将予以办理收留公证,以确保收留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留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且收留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需要办理收留公证的,应当办理收留公证。
2、抱养后怎么样补办收留证
若孩子已经抱养但尚没有办理收留证或收留证遗失、损毁,可以向原收留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办收留证的详细步骤如下:
1.收留人或者被收留人需携带有关资料亲自到收留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若因故不可以亲自到场,可以委托别人办理。
提交的材料应包含收留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留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等状况的证明等。
2.若收留的是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收留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将公告查找其生爸爸妈妈。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若弃婴、儿童的生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则视为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登记员将对提交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并在收到收留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察。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留登记,发给收留登记证,收留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