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物流公司股东李某代表公司与冯某签订《线路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将某多多平台城南区域配送任务发包给冯某,并约定薪资计发方法。
后冯某到某物流公司设立的多多买菜北碚网格仓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期间先后受李某和第三人徐某某的管理。
2021年7月,包含冯某在内的10名司机签署《多多平台北碚仓承揽配送协议》,协议约定不同路线的起步价和单价,协议甲方落款处无签章。
2021年8月,某物流公司向冯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以冯某拒绝配送货物为由对冯某进行处罚。
2021年9月,冯某向某物流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
后冯某在本案中请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协议二倍薪资差额。
裁判结果
冯某和某物流公司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拥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点:冯某需依据某物流公司需要的配送线路配送物资,并需完成肯定配送量;遵守公司为其拟定或者与其约定的工作规则;冯某从某物流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其稳定收入来源,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线路承包协议》已拥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点,北碚区人民法院认定冯某和某物流公司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冯某倡导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没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风险提示
尽管网络平台用工方法灵活多样,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仍是法定范畴。平台企业与从业职员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不可以仅凭双方签订协议的文义进行判断,而应实质审察双方是不是具备从属性等劳动关系基本特点,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即使双方签订承揽协议、服务合同等,实质构成劳动关系的,该类协议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虽然此时劳动者倡导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的请求不再被支持,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承担的法概念务,与可能面临的违法用工责任将不可回避。
为避免此类用工风险,民营企业在网络平台经济模式下,更应关注用工规范性,降低涉诉风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