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2年,王小姐与现役军人李某结婚。结婚以后不久,王小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常起争执。李某性格暴躁,常常为琐事迁怒于王小姐,令她不可以忍受。于是,王小姐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李某称,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到军人的赞同,假如他不认可,王小姐就不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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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王小姐询问本报坐堂律师,法律是不是有如此的规定?
律师解答
《民法典》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重大过错,即军人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等。假如李某确实向王小姐推行了家庭暴力,王小姐可向法院起诉需要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