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用人单位就能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提出的疑问是,如职员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用人单位应怎么样应付,特别是期望可以使用单方解除的方法,以免面临职员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难点。但需要提示的是,试用期解除并不简单,即便用人单位觉得职员表现差强人意,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试用期职员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证明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
若用人单位期望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职员的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肯定的前置条件,若不可以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的,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 录用条件是不是合法、明确、具体、客观:实践中,用人单位第一面临的难题是没明确的录用条件或录用条件过于主观、含糊、宽泛。对于录用条件应包含什么内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有强制规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员的工作能力、营业额完成状况、入职学历证书、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约定,录用条件应当合理、明确、可行,防止带有歧视性或违法性的内容;
• 录用条件是不是曾向职员送达、告知:用人单位应提前将试用期录用条件、考核的规范及考核办法等向职员明确告知,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员入职前与其签署“录用条件告知书”或者在职员手册等内部规章规范文件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规定,以确保职员对于录用条件及可能不予录用后果的了解与赞同;
• 是不是拥有明确的考核步骤及有效的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应当打造试用期考核规范,明确试用期考核步骤,并且将考核标准与录用条件有机结合,从而对职员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做出客观、有效的判断;
• 是不是有充分事实证据证明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职员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固定保留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关证据,如有关证据涉及电子证据的,还应保留原始载体或进行电子证据的公证,确保证据形式的合法有效。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留存对试用期职员进行考核、交流的书面记录、向试用期职员送达考核结果等书面文件;
• 解除决定是不是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怎么样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职员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若用人单位在职员试用期结束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裁审机关一般觉得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来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职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满足肯定的条件。假如用人单位可以证明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相对较小;假如用人单位经评估确实觉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为风险可控的解除方法,如通过协商一致或与职员交流后其主动离职的方法,尽量防止后续的争议及风险。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