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4条也进行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法催缴物业费。该项规定,不止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基本生活的需要,也是由于物业服务人并不是供用电、水、热、气合同的主体,没暂停、解除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供用电合同中,物业服务人并不是合同主体,不享受暂停、解除供用电合同的权利,不能以用电人未缴付物业费为由,对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干预。
用电人只有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供电公司方能暂停供电合同:(1)未按规定足额支付电费,自逾期超越30日,经催交仍未出货电费的;(2)违章用电且情节紧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