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以下情形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情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状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根据1987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人处置方法的规定》等法规来处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以下是劳动法的规定:
1、合同终止的解除:《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法定解除条件收获的解除:《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
3.3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3.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995/08/04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中规定的情形:
4.1该文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让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让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
4.2该文31条规定的: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4种状况讲解了《劳动法》25条中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包含劳动教养、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免予起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另外,该文28条规定了一种暂停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留审察、拘留或逮捕的。
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和“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二情形。“违纪是不是紧急,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⑴,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不能减少或者扩大劳动法所需要的紧急程度。在断定违纪是不是紧急时,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为限。
⑵除此之外,在具体认定时还应结合参照国家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如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
⑶、13条、18条;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3条,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2、13条等综合处置。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对有关常识的介绍,假如还有哪些疑问的话,欢迎你前来华律网找寻大家华律网专业律师进行有关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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