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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几种状况

www.dayue2.com 2025-06-26 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等于1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是不是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需要支付相应赔偿。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是法定特例,除去需要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需要提前30天公告外,各有特殊规定。“不可以胜任工作”类的,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可以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可以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需要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薪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来的合同没办法履行,双方又不可以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样的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薪资为限。

劳动关系的解除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必要分清是哪个的责任致使。

2、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然消灭。

3、非过失辞退致使劳动关系的解除。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缘由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导致原合同没办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4、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离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需要裁减职员的,被裁职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职员离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致使劳动关系的解除。

5、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的解除。除个人离职外,《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状况:

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劳动合同终止致使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经济补偿的法律常识,假如你存在以上的状况,那样就应该认真地看一下上面的介绍,毕竟上面提及的问题可能就能解答你的疑惑,知道多一点还是非常有帮助的。假如你还遇见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华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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