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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吴晶、傅双琪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16日在同意记者采访时表示,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是由他所在的学校自主决定的,而非教育部官方指令。
范美忠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在都江堰光亚学校任语文教师。由于他在博客中披露自己在汶川大地震时最早跑出教室而成为最近的热门人物,人称“范跑跑”或“先跑老师”。
日前有媒体报道光亚学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教育部公告,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
王旭明声明,教育部未发出任何需要取消范美忠任教资格的公告。但依据他现在知道的状况,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公告。范美忠任教的都江堰光亚学校属民办学校,有权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解聘范美忠。
王旭明强调,全国教育系统这一个月来都沉浸在为人民教师和学生的英雄事迹感动的环境中。“我更关注的是成百上千在抗震救灾中舍生忘死、爱生如子、为保护学生生命甚至不惜牺牲我们的教师,与怎么样向他们学习、怎么样对他们进行表彰、怎么样对他们进行帮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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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剖析,范美忠与都江堰光亚学校显然已经打造劳动关系,“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公告”,即学校已经单方解除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的原因,符合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下:
1、过失性解除。即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三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即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3、裁员。即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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