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些种类状况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只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譬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守旧商业秘密和补偿肯定的培训成本,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类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首要条件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假如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没有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2、非过失性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3、过失性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㈢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这种辞退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较为少见。
2、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将来,当解除的条件拥有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以后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法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为某种缘由致使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要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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