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性因和同事发生争执,触有公司“不能与同事吵架”的禁令,被公司开除。近日,安徽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保护了吴女性的合法权益。
吴女性系马鞍山一药店正式职员,上班已3年多。
2008年十月31日,吴女性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事后,吴女性收到了企业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规章规范第27条的规定:“严禁公司职员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处置。”吴女性不服,案经劳动仲裁后,进入司法程序。
花山法院审理觉得,公司可以拟定本单位的规章规范,职员也有遵守的义务,但,企业的规章规范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同事之间遇见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乃正常现象,且并没产生影响企业的紧急后果,因此公司辞退吴女性的原因不可以成立。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吴女性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后,花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吴女性赔偿金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