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是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是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这个二倍薪资差额的性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时效问题。
依据《中国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假如劳动者在职期间倡导劳动报酬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只有辞职后,倡导劳动报酬才受“一年”的限制。(特殊时效)所以,二倍薪资是不是是劳动报酬?假如它是,也就意味着在职期间的任何时候,劳动者都可以找企业要这笔钱,假如不是的话,它在任何时候都要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这个问题,现在主流的建议是:二倍薪资中其中一倍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它适用大家刚刚提到的特殊时效,另外一倍(差额部分)则不是劳动报酬范畴。因此,劳动者倡导的二倍薪资差额,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终止,都受一年的时效限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