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的计算基数是应发薪资还是实发薪资?是不是包含加班加点薪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奖是不是应当计入?对此,还没全国统一的规定。不过有的地方对此有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处置,这里列上广东、上海和北京上地的规定:1、广东区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公告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薪资。二倍薪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薪资,但不包含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越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与根据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状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2、北京区域: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越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薪资。二倍薪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薪资为准。3、上海区域: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二中院辖区工作会议综述》则觉得,考虑到薪资与收入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现在对二倍薪资罚则的运用原则上应该主要以正常出勤薪资为准(不包含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但不排除个别特殊状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