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认定为人身保险合同,那样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假如认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大概率只能去保险公司住所地提起诉讼了。在异地维权的时间、精力、感情本钱远远高于当地。
然而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尚无定论,搜索各地的法院发现,不一样的法官有不一样的看法。
(一)觉得是财产保险合同
1、是财产保险合同且没有保险标的物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性质上是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类保险没有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广东中山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辖终163号、吉林长春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辖终82号)
2、是财产保险合同但存在保险标的物所以也可以由保险标的物(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案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辖终332号)
(二)觉得是人身保险合同所以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原告诉请与保险单的内容可以确定该赔偿责任系以被保险人雇员遭到人身损害为首要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具备人身保险合同属性,可以适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辽宁朝阳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辖终76号、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 [(2014)通中商辖终字第00098号)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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