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肯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平时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推行的肯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置平时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首要条件。
第三,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法。夫妻任何一方在平时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一般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平时家事的范围内行使平时家事代理权。有时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法律无须加以规制,但为了保护正常买卖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所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成效归是夫妻双方。夫妻任何一方基于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所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结果都归是夫妻双方,获得的权利由夫妻双方一同享有,产生的义务也由夫妻双方一同承担。但,假如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平时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就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则法律效力根据该约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