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7月薪职潍坊某医院,从事护理职位,2021年4月王某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缘由为配偶工作调动不想两地分居。王某辞职后,医院以王某辞职为由未向其发放2019年绩效奖金19500元。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医院支付王某2019年绩效奖金195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潍坊某医院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绩效考核奖金是薪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予发放。本案中,医院发放的系2019年度绩效考核奖,该年度王某在医院提供正常劳动,经考核亦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虽然发放奖金时王某已经辞职,但作为考核年度内已提供劳动的职员,医院应向王某发放绩效考核奖,确认应发数额为19500元。
典型意义
绩效考核奖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水平意识和责任意识。职员在职期间提供正常劳动,为用人单位的进步贡献力量,符合发放条件,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为其合法的应得收入,不应以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时是不是在职作为发放条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