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订后设置了预征补协议,但并未就其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加之《土地管理法推行条例》为各省具体设定预征补协议的内容提供了规范空间,由此引发了司法、行政和学术范围对预征补协议效力认定的争议。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有关案例,就预征补协议的效力,本文总结出以下三种主要的司法实践看法:第一种看法是效力待定说。这种看法觉得签订预征补协议是征地批准前的预征收行为,在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赞同征地前属效力待定,只有征地审批完成后,该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看法是附条件合同说。这种看法主如果基于协议条约中所规定的生效条件,而认定其为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未生效前,预征补协议的效力处于未生效状况 。第三种看法是生效合同说。这种看法觉得虽然征收部门尚未获得征地批复,但并不影响其与拟被征收人商谈房子搬迁事宜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征补协议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房子面积、补偿金额等事情进行的约定,该约定无需经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方能生效,故不适合否定该协议效力 。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