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第22号令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风险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和紧急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紧急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风险原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风险程度分级》中风险程度为“高度和极度风险”的化学物质的;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紧急职业风险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
关联法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风险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风险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风险控制成效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可能产生紧急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察。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察和验收: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