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家庭所有汽车总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常常出现不是用户本人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报道。那样老婆驾驶老公名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老公是不是面临法律风险与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8日,老婆袁某某驾驶登记在老公张某某名下的小型客车,沿渑池县韶州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韶州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时,与自东向西的行人秦某相撞,导致汽车受损、秦某受伤及秦某手机、衣服、鞋子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渑池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袁某某负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共花去医疗费2.75万元。张某某的小轿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秦某的损失数额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秦某将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袁某某和张某某一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矛盾纠纷,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项以便进行后续治疗,承方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普及法律,最后就赔偿成本达成一致建议,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等各项成本共计3.35万元;被告袁某某、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物品损失共计7783元;被告袁某某、张某某赔偿原告秦某的后续治疗成本4万元。
法官说法
1、何种情形下用户需要担责?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状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样,何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规定,可知以下四种情形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机动车辆存在缺点,且该缺点是交通事故发生缘由之一。如: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汽车长期未修理保养,汽车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气压等可能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
2.了解或者应当了解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如:没驾驶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准开车型与出借汽车车型不符等。
3.了解或者应当了解驾驶员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等依法不可以驾驶机动车辆的。如: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汽车用人已饮酒或有吸毒史等情形。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由此可知,用户在将汽车借给别人时,对汽车性能、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情况负有审察义务。如将明显有性能问题的汽车借给别人或将汽车借给明显不适合开车的职员,存在明显的过错,则面临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被告老婆袁某某(侵权人)和老公张某某(用户)在调解中想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在不违反当事人意愿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首要条件下调解结案。假如不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没证据证明肇事汽车的用户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下,老公张某某(用户)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2、借车给别人后出了事故,保险是不是赔偿?第一要区别是交强险理赔还是商业险理赔。
1.交强险理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第三每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此可知,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是无过错责任,无论驾驶员是不是无证驾驶或醉驾的,只须购买了交强险,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老婆和有过错的老公即用户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假如汽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如实告诉借用人汽车没买保险,根据有关规定,该车不允许上路。投保义务人如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存在明显的过错:若事故发生之前,侵权人并不知道或无从知道事故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相应免责。
2.商业险理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如赔偿金额不足,此时应考虑老婆是不是存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如饮酒后驾驶驶、醉驾等,不然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存在醉酒驾驶等情形,还应考虑保险公司是不是已就免责条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然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由老婆和有过错的老公即用户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案例中肇事汽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足以赔偿的,直接由侵权人根据责任比率承担赔偿责任。3、其他应该注意的问题基于用户将汽车让别人驾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建议用户注意以下几方面信息:
1.检查我们的汽车是不是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问题,汽车是不是按期修理保养,是不是通春节检;2.核实借车人驾驶证信息,看借车人驾驶证是不是合法、过期、准开车型与汽车是不是符合等;3.借车人是不是喝酒、酗酒甚至有没吸毒的历史,借车人是不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4.核实借车人是不是成年;5.其他存在紧急安全隐患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约,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