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非居住房子,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依据被拆除房子的房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子调换的,应当根据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子的房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子的,或者拆迁由出租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子,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协议解除出租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对解除出租关系未达成共识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子调换。安置房子由原房子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子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子出租合同。 拆迁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子,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子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出租关系继续维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子的房产市场价的 20% 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子的房产市场价的 80% 补偿给房子承租人,出租关系终止。
拆迁非居住房子,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子承租人下列成本: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安装价格计算的设施搬迁和安装成本;
(二)没办法恢复用的设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成本;
(三)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适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