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产品检验结论不服如何解决?
依据《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及其推行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第一可以向作出检验结论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申请复验。海关应当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验工作,特殊状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越60日。
若对海关复验结论仍不服,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或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变更原检验结论或复验结论,与需要海关重新作出检验决定。
1. 《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验。
2. 《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推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海关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中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
“法定检验产品”在何种状况下需进行检验?
法定检验产品是指依据国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水平、卫生、安全、环保等项目检验的产品。这类产品一般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与买家的健康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是不是需要进行检验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状况:
1. 进出口环节:对于列入《推行强制性商品认证的商品目录》或《进口产品法定检验目录》的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需要依法进行检验。
2. 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对于国内生产的某些特殊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施等,根据有关法规需要,在出厂、销售或者用前也需要进行法定检验。
3. 商品水平问题投诉或纠纷中:当法定检验产品出现水平问题引发买家投诉、诉讼或政府部门调查时,需依据有关部门的需要进行复检或者抽样检验。
1. 《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用;列入目录的出口产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 《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打造食品出厂检验记录规范,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情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字、规格、数目、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与购货者名字、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
3. 《中国商品水平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水平应当检验合格,不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4. 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如《药品管理法》、《特种设施安全法》等,也对特定商品的检验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海关商检结果有异议,怎么样申请复验或申诉?
对于海关的产品检验结果如有异议,企业或个人有权依法申请复验或申诉。依据《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及其推行条例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产品推行法定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不认可见,可以启动复验程序,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要紧渠道。
1. 复验程序:第一,申请人应在收到海关商检结果后,在规按期限内(一般为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并明确复验的原因和需要。提交申请时应附上原检验结果等有关材料。
2. 申诉程序:假如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复验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察并撤销有关检验结果。
1. 《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第二十九条:“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推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中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与第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在对海关产品检验结论持有异议的状况下,应充分借助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复验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在处置此类争议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使用方法律规定,提升争议解决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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