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在处置委托事务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还由于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免费而有所不同。在免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负有普通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得肯定的报酬,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所负有些注意义务要比一般注意义务高,有些学者觉得有偿合同的受托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对有偿委托和免费委托中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区别,像有偿保管和免费保管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处置委托事务时只须有过错,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并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免费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状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了解损失可能发生,并主动促进或者放任损失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普通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到,使得损害后果发生。在免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没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享有处置委托人之委托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也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受托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事务,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处置事务,不能擅自超越权限。所谓“超越权限”,包含没相应的权限、超出委托人的授权与权限终止后继续处置委托事务。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不是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