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法规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均无权作出。假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重新认定是最后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现疑问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认定时,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如付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安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2003年5月9日下午,付某驾驶一辆翻斗车拉土,当行驶到某乡镇公路一弯道与迎面驶来的高某驾驶的拉土车交会时,两车将行驶在两车之间韦某驾驶的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碰刮倒在地上,并致使乘坐踏板摩托车的周某摔落在付某驾驶的汽车左后轮下被当场碾压致死,两车肇事后分别逃离现场,导致了本次重大交通事故。
依据现场勘察,鉴别结论及调查取证,我队认定本次事故责任如下:
1、付某开车,遇险情采取手段不力,在车左后轮挡泥板刮到踏板摩托车工具箱,且左后轮碾压周某致死后,开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下款“遇见本条例没规定的状况,汽车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条“机动车辆需要按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同意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高某无证开车,左前轮碰刮踏板摩托车后,开车逃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辆需要按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同意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驾驶员,需要经过汽车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照,方准开车。”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次要缘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骑摩托车人韦某及死者周某不负责任。该案案件材料反映,导致事故的直接缘由是由于韦某违章弯道超车引起的,韦某也是无证驾驶无牌汽车。当事人付某不服申请交警支队重新认定,交警支队维护了原责任认定。审察起诉时,检察职员发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疑问后,开出介绍信和委托书找到省公安交警总队,期望交警总队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他们以没办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受理。检察院只有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也觉得该案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又没办法否定该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结果仍依据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对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周某大多数经济损失。从以上案例中大家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伴随社会经济及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进步,交通事故案件愈加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更加突出。笔者现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初略的剖析并就怎么办这类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