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该《方法》规定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缘由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与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哪些用途,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都需要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提供该认定书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过程中事实上的"责任认定程序前置"。但,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别结论,准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方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置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须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假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只须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样,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诉权同样会遭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目前轻微事故私了的状况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离现场后,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受害方或许会丧失诉权。正确的做法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私了,协议上必须要写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天气、当事人名字、联系方法、汽车驾照号、机动车辆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置内容等,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假如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则受害方可以依据协议书,需要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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