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达成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讲解》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成本的规范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需要: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可以一味追求高质量。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用途;
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
配制机构怎么样确定?国内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别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根据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建议,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成本。对于超越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有关成本5一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