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警队在某年十月1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某年9月5日,罗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公路某施工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驶出桥面,翻于桥下,导致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罗某因手段处置不当致使翻车,应当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后交警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在其上签字。
但后来罗某反悔不想履行调解书,他觉得:因当时处于亲人死亡的悲痛中,也由于相信交警队会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故没认真考虑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后来觉得,交警队将19项损害赔偿中的尸检费1000元、我们的汽车损失维修费12813元、汽车停放费360元、汽车施救费2080元、桥栏杆维修费720元、青苗补偿费850元等成本都确定由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假如当事人赞同这种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作成一个调解书。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调解书只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且并不拥有最后的裁判效力。所以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只是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生效,罗某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不履行,但他们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保护。
在本案中,罗某觉得自己是在极度悲痛的状况之下才签订调解书的,因此想否定这个调解书的效力,那样这个需要是不是合理呢?依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调解书,但假如反悔或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来看,这个调解书没最后的法律效力,假如罗某反悔,则可以不履行这个调解书。但,假如罗某已经履行了调解书,那样就不可能再提出异议了。
应该注意的是,本条中规定的调解书与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从规定的调解书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书一旦签了字,就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提起诉讼,具备非常强的法律效力,它是一种司法裁判文书,而本条规定的调解书就没这么强的法律效力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