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外同居取证困难
《婚姻法》第4 5条只规定了对于重婚、家庭暴力、虐待、丢弃等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而对婚外同居则觉得其是民事取证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不然假如举证不力,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由于中国人厌讼的传统形成的“远讼”心理,耻于为人出庭作证,再者怕得罪人、怕受报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心理常见存在,凡此种种,导致了中国民事诉讼取证难的近况。而婚外同居的取证特别艰难!除去上述共性障碍外,婚外同居的取证还面临着以下困难:
其1、取证方法困难,由于这是对生活方法的一种证明,除去需要对知道同居者生活的知情人调查并动员其出庭作证外,对于核心过错的婚外性行为,不可防止要最佳选择视听资料这一最好的证据形式,但依据最高院九五年的有关司法讲解和二00二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偷拍偷录隐私内容极易反控为侵害公民隐私权利。已有有关捉奸视听证据因侵有公民的隐私权而未予认定的案例被报道。可以预测,将会有更多的同居者和其代理律师将会引经据典,反驳这一证据的合法性,从而排除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
其2、对证据的证明程度是不是足以认定“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存在着认定困难。
即便无过错方在获得了同居者婚外性行为或同眠的证据后,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因其与通奸证据很难区别,非常可能被同居者辩称为是通奸而不是同居。而《婚姻法》中并没明文规定通奸违法,所以客观的说,通奸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不违反社会主义法律,无过错方持此证据是非常难得到婚外同居损害赔偿的。并且,获得一次证据后已经“打草惊蛇”,再想持续稳定地不断获得证据来证明同居者的“持续稳定”关系,其可能性小之又小。
所以,立法中虽然赋予无过错方以婚外同居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无过错方的诉讼的道路并不平坦,如此容易形成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新的瓶颈。期望立法部门能看重并解决这个问题,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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